HJ 942-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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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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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 942—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General programme,2018-02-08 发布 2018-02-08实施,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HJ 942—2018,i,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 告,2018年 第15 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 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现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kjs.mep.gov.,cn/hjbhbz/)查询,特此公告,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8 日,HJ 942—2018,iii,目次,前 言. iv,1 适用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2,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6,6 可行技术要求8,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10,8 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10,9 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10,10 合规判定方法..13,附录A(资料性附录)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15,HJ 942—2018,iv,前 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 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号),加强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落实相关治理措施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一般,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原则要求,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8年2 月8 日批准,本标准自2018 年2 月8 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HJ 942—2018,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环保部门审核确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参见附录A,有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行业技术规范;无行业,技术规范的,执行本标准;行业涉及通用工序的,执行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行业,或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编制可参考本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944—2018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第48 号),《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 环监〔1996〕470 号),《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81 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生产设施 production facilities,指在排污单位中与产排污有关的,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设备或设施,3.2,污染治理设施 pollution control facilities,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收集、净化、去除的设备或设施,HJ 942—2018,2,3.3,许可排放限值 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3.4,特殊时段 special periods,指根据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或其他相关环境管理文件,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3.5,非正常情况 abnormal situation,指开停炉(机)、设备检修、工艺设备运转异常等生产设施非正常工况或污染治理设施非正常状况,4 排污单位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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